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重心持续转向小微企业,将成为未来的一种趋势
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在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但总体素质较低,由于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低,获取市场资源能力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创业和发展过程中比大企业面对的困难和问题更多,更需要政府的支持。中小企业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力量,发展好中小企业,事关经济发展大局。
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机制和政府支持的共同作用下,我国中小企业迅速增长,不但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且在活跃经济、吸纳就业、推动创新、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小企业的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关系到我国科学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
中小企业面临六大困难
2010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总体上讲仍处于正常发展水平。但受当前国内外经济大环境影响,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确面临比以往更多的困难,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经营尤其困难,下行压力在不断加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生产成本上升过快。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涨幅高于同期出厂价格指数涨幅。各地区连续大幅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劳动用工成本不断提高。企业场地租金普遍上涨。运输成本明显增加。以工业为例,2011年中小企业主营业务成本同比增长31.2%,其中,小型企业主营业务成本增长了37.6%。中小企业消化成本能力弱,利润空间不断受到挤压。
融资难进一步凸显。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2年一季度仅有8.6%的有银行借款需求的小型微型企业能够从银行获得全部借款,比2011年又下降了1个百分点。中小企业普遍反映,贷款利率一般上浮20%~30%,甚至高达50%,还需承担担保、评估、财务顾问等相关费用,融资成本明显增加。此外,审贷周期也普遍延长了2~3个月。
税费负担重。尽管国家已对小型微型企业出台结构性减税措施,但中小企业仍然反映,相关税收起征点偏低、税率偏高、优惠幅度小。作为重要措施推出的3万元以下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山东和河北两省2010年实际受益企业2.2万户,减免税额仅5337万元。涉企收费偏多,违法、违规收费屡禁不止,不少小企业反映不堪重负。
企业用工缺口大。“用工荒”已经从珠三角、长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波及到主要的内陆省份。企业普遍反映不仅高层次技术工人难找,普通工人也远远满足不了需求。招工难已由地区性、季节性难题,演变为普遍性、常态化的难题。据国家统计局抽样统计,因员工薪资、福利待遇以及个人发展要求与企业承受能力之间的矛盾,2011年57.2%的有招工需求的小型微型企业没有或基本没有招到所需员工。今年一季度,这一比例进一步上升到57.7%。
稳定国际市场难度加大。如果说2011年前三季度中小企业还只是受人民币持续升值影响而不敢接长单、大单的话,今年一些中小企业将处于无单可接的困境,广东、浙江、重庆制造业出口企业订单普遍减少20%~30%,超过7成企业预计今年订单持平或下降,中小企业下降幅度更大。
企业转型压力大。随着我国加快推进转变发展方式,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一些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大的中小企业面临十分紧迫的调整压力。部分中小企业基础差,素质不高,管理粗放,创新能力不强,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难以适应经济形势变化和转型升级步伐加快的要求。由于缺少资金、技术和人才,不少中小企业处于不转型难生存、想转型没能力的窘迫境地。
七策优化政策环境
去年以来,国务院领导密切开展中小企业专题调研,国务院两次召开常务会议研究创造有利环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根据常务会议精神,原有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开始向小型微型企业聚焦,新出台的扶持政策也基本上针对小型微型企业。可以预见,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重心持续转向小型微型企业,将成为未来的一种趋势。优化发展环境和完善社会服务等进一步成为扶持政策最重要的着力点。
我国现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做法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努力形成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和政策环境。截至目前,已经出台一部法律和四个综合性政策文件,它们基本形成了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和政策体系的总体框架。
一部法律,即《中小企业促进法》;四个综合性政策文件,国务院2005年出台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今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二是利用财税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中央财政预算设立了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等多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基金),资金规模由最初的10亿元增至2011年的128.7亿元;税收政策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减按20%和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下调到3%。
三是采取积极措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主要采取了完善金融服务,增加中小企业贷款规模;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补充中小企业信用不足等举措。2006年至今,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45.38亿元,累计支持2762家(次)担保机构,为28.7万户(次)中小企业提供1.24万亿元贷款担保,六年间,担保贷款增长超过12倍,受益中小企业数量增加7.7倍,而补助资金仅占贷款担保总额的0.36%,“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十分明显。
四是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仅2009年至2011年,中央财政就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等技术进步项目4100个,技术改造项目8000个,科技创新项目1.8万个。支持地方利用区域优势,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在全国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集群2000多个。
五是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交流和指导,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职业培训、管理咨询、信用评价、创业辅导等服务,积极发挥协会、商会及工商联等组织的作用。
六是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划引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首次安排专节论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国务院印发的《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也要求提高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历时两年编制了《“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
七是为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创造有利环境。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在中小企业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先后与美国、欧盟等签署合作协议12个,举办亚太经合组织中小企业部长会议和首届亚欧会议中小企业部长级会议等大型国际会议。
应对当前困难需新政策
根据去年四季度以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相关精神,有关部门已经密集出台了一批新的扶持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
一是直接对小型微型企业进行结构性减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二是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服务。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三是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中小企业负担。2011年先后取消和免征了32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4项政府性基金,涉及金额每年约250亿元。
四是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改善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环境。2011年,工信部会同财政部安排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约67%的资金用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约56%的资金用于服务项目补助。
其二,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支持。
一是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的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二是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三是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四是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五是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强化小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辖内县域和乡镇地区延伸机构。
六是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支持,要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减少行政干预,防范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